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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停產整頓;五萬下罰款;構成犯罪者,究刑事責任:
1礦山、危險品,項目未設審;2施工不規范,未按批準文;3項目使用前,未驗收合格;
4危險設備上,警示不明顯;5其安全設備,不符合標準;6對安全設備,未保養檢測;
7未為作業人,發防護用品;8其特種設備,未取安全證;9明令淘汰品,使用仍不停(83)。
未依法批準,產、銷危險品,責令其關閉,沒收所得款;十萬元以上,罰一至五倍;
不足十萬元,二萬至十萬;構成犯罪者,究刑事責任(84)。生產經營者,犯以下三條,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整;并處以罰款,二萬至十萬,份量可不輕;
構成犯罪者,究刑事責任:1產、銷危險品,管理未專門,措施不可靠,不接受監管;
2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評估、監控,未制定預案;3爆破、吊裝等,未安排專人,
現場秩序差,管理存隱患(85)。生產經營者,發包或出租,對方不合格,令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款,分以下幾等:五萬元以上,罰一至五倍;五萬元以下,罰一至五萬;
造成事故者,負連帶責任;或未簽合同,安全責不明,未統一協調,責令其改正,
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整(86)。兩以上單位,同一作業區,未簽訂協議,未指定專人,
未進行協調,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整(87)。生產經營者,犯以下兩條,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產停業整;后果嚴重者,構成犯罪者,究刑事責任:
1危險品車間,商店或倉庫,與員工宿舍,處在同一棟;②場所或宿舍,標志不明顯,
封閉或堵塞,出口不暢通(88)。生產經營者,與從業人員,訂立之協議,無安全內容;
免除或減輕,傷亡之責任;該協議無效;并處以罰款: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人,
十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上(89)。若從業人員,違規章制度,違操作規程;生產經營者,
先批評教育,再依規處分;構成犯罪者,究刑事責任(90)。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
出重大事故,不立即搶救;或調查期間,竟擅離職守;甚至逃匿者;降職或撤職;
逃匿要嚴處,拘留十五日;構成犯罪者,究刑事處罰;若隱瞞事故,謊報或拖延,
處罰要嚴肅,方法依前款(91)。地方之政府,安監各部門,若隱瞞事故,謊報或拖延,
直接責任者,給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究刑事責任(92)。生產經營者,條件不安全,
停產整頓后,仍然不安全,一定要關閉,吊銷其證照(93)。行政之處罰,安監部門定;
關閉之處罰,縣府以上定;拘留之處罰,公安機關定;另有規定者,依照其規定(94)。
生產經營者,出傷亡事故,應依照法律,擔賠償責任;拒絕或逃匿,則強制執行;
事故責任人,未依法賠償,法院執行后,賠償仍不足,應繼續賠償;受害人發現,
責任人有財,請法院執行(95)。
第七章 附 則
附則有兩條,說明和解釋:危險之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財,其它危險品;重大危險源,指長期、臨時,生產或搬運,使用或儲存,
危險之物品;且物品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單元(96)。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97)。施行之開始,執法之開始。各位要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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