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1)政府負責、分級實施的原則;2)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則;3)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4)“四不放過”原則。
n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n 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n 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n 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
【事故調查權的規定】
1)特大事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
2)重大事故——省級政府或其授權、委托部門;
3)較大事故——市級政府或其授權、委托部門;
4)一般事故——縣級政府或其授權、委托部門;
——未造成傷亡的可以委托事故單位調查。
另:提級調查——上級認為必要時;跨區調查——屬地調查,派人參加;變更調查——傷亡人數變化時
1.10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
1)調查組組長——有關政府指定;
2)調查組成員——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
3)邀請單位——人民檢察院參加;
4)聘請人員——專家
1.11 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組成與要求
1)具備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
2)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指:
——與事故單位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與事故單位有關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與事故單位設備等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1.12 事故調查組的權利和義務
1)事故調查權——全面了解事故情況;2)資料獲得權——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3)隨時詢問權——詢問負責人和有關人員;4)移交義務;5)誠信公正、恪盡職守;6)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1.13 事故調查組組長的職責
1)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2)確定事故調查組的分工;3)協調事故調查中的重大問題;4)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5)決定發布事故消息;6)完成事故調查工作;7)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4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經過、原因;2)查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3)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4)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5)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5 事故調查的時限
1)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2)特殊情況經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期限60日;3)報送事故報告日——為調查結束日。
1.16 事故調查之后的處理
1)批復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2)處罰責任人 有關機關單位負有事故責任人員所在單位對該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單位整改并受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公布 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處理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