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相關文件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自2004年1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20日修訂。
《工傷保險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以國發〔2010〕23號文件的形式下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其總體要求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通知要求,企業要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要安裝煤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等技術裝備;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要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進煤礦安全治本攻堅,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99號文件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意見》指出,煤礦礦長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要保護煤礦工人權益,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下井補貼標準,提高煤礦工人收入,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煤礦必須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加快變“招工”為“招生”,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五)《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
為減少煤礦事故總量,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國務院安委會以安委辦函〔2013〕82號文件的形式,下發了“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工作方案”。
攻堅戰時間從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在2年時間內完成。攻堅戰目標是通過各方努力,使50個重點縣煤礦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50個重點縣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比前五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數下降50%以上。制定了安全宣講培訓、安全生產大檢查、關閉淘汰小煤礦、嚴格準入、治理水害、信息化平臺建設、機械化升級改造、勞動用工管理、打擊無證非法開采等九項攻堅戰任務。
通知要求,生產煤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50個重點縣域內煤礦招工,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工;縣域內建立并執行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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