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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關系
復習提示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地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行為。
復習提示2: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需要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基礎法律關系。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授權和代理人的接受委托屬單方的法律行為。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如果由于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則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
為便于學習,現將有關概念列表對比如下:
知識點 |
內容 |
1.代理概念 |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通常涉及三個人。 |
2.代理種類 |
(1)委托代理: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如代簽工程合同)。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 (3)指定代理: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師作為離婚訴訟中喪失行為能力而又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
適用范圍 |
(1)法定代理:保護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
(2)指定代理:保護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
復習提示3: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而為的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原無權代理為合法代理,行使拒絕權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復習提示4: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關系可因下列原因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復習提示5: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可能產生如下后果:
(1)未經追認而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被代理人在相對人催告后一個月內追認而成為有權代理。
(3)合同被追認之前,經善意相對人撤銷而合同歸于無效。
情況1: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責任。
情況2:第三人不知情,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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