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提高了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實施建設監理制度以后,我國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較以前有了較大提高。主要表現在:縮小了業主基建班子,減輕了業主負擔;縮短了施工周期;控制了工程投資,提高了投資效益;提高了工程質量;有利于協調各方關系。
4 我國強制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由于我國強制監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在推行的過程中偏差,在取得明顯效益的同時,也導致了諸如:①監理定位背離了初衷,②監理市場進入惡性循環,③與監理相關的立法存在的矛盾和缺陷,④監理取費偏低,⑤業主行為不規范,⑥監理市場的條塊分割和地方保護等問題。
這些問題,如果僅從監理制度本身分析,很難找到準確的答案,而且還容易造成思想認識上的混亂。因此,應當跳出監理制度本身這個框框,從更高的角度進行分析。
4.1與工程管理服務市場需求多樣性之間的矛盾
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強制監理制度是在公有制經濟投資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形成的。但是隨著固定資產投資主體的多元化,非公有制經濟的投資比重日益上升,到2004年,非公有制投資已經與公有制投資旗鼓相當。
投資體制改革的進程既是強制監理制度得以形成的條件,也是導致目前強制監理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因為我國強制監理制度的設計并沒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對于監理服務在范圍、內容、工作程序、職責權利等方面的不同要求。
對私人或民營資本、外資以及經營性項目的政府投資來說,投資人關注的重點是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對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基礎設施項目而言,政府作為投資人主要關心的是項目的社會效益、建設過程的公平性、防止腐敗等方面。另外,政府作為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角色,還要關注項目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不同投資主體對于建設項目不同的利益要求,決定了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方式的多樣性,進而決定了各投資主體對監理服務的范圍、內容、方式的不同需求。
我國監理制度的建立之初,主要是從政府作為建設項目投資人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角度出發的,滿足政府對建筑市場進行管理、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控制的要求。但是監理制度強制實施的范圍,在各級政府部門的推動下,已大大超過了建設部86號令所規定的范圍。很多私人、民營投資項目也被納入了強制實施監理的范圍,有些地區甚至規定超過30萬的工程必須實施監理。這種強制實施的監理,必然與非公有制投資項目對監理服務的個性化需求不相符合。
如果將不同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區別對待,當前監理制度中的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監理定位問題、監理立法中的矛盾問題、監理行為市場性與強制推行的矛盾問題、取費問題、監理授權不足問題、監理服務范圍狹窄等等就可以避免或找到解決方法。實際上,一些實力較強的監理企業在拓展監理業務的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就證明了這一點,如本公司在參與外資項目監理業務的過程中,就應業主的需求將監理服務拓展到招標采購、設計管理、外協管理等方面,跳出了我國監理制度對監理服務內容的限制,成功的為業主提供了所需的項目管理咨詢服務。
4.2 與工程管理服務多元化的矛盾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過程,是以行政強制手段為主要推動力的。這就決定了建設監理制發展將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認識的影響。有關主管部門對監理的認識存在誤區,從自身的管理職能出發,過分或者片面強調了監理在質量控制、旁站、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違背了工程管理的客觀規律,割裂了項目“投資、進度、質量”三要素的互動關系,同時對建設監理的定價過死、過低,也制約了監理企業的發展。政府采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來規范監理市場行為的同時,也引導監理服務走向了同質化,這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業主需求多元化的客觀事實,限制了監理行業的發展空間。
4.3 部門分割、行業壟斷、地方保護與服務市場開放性的矛盾
目前,我國部門分割、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的現象仍比較嚴重。在監理行業,這些現象對建設監理制度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
部門分割,可以說是當前行政管理制度的副產品。建設部提出發展監理制度的初衷是要建立全過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詢服務模式,與國外工程咨詢服務的慣例接軌。但是由于我國建設項目的前期管理由計劃部門負責,相關的前期咨詢服務管理也歸口其下,而建設部只負責建設施工階段的管理,由其負責的監理制度很難延伸到項目前期階段,這就造成了當前監理制度只能局限于施工階段,不能夠充分發揮專業化社會化工程管理所帶來的效益。
行業壟斷是我國按行業進行行政管理的一個弊病,相同的制度在不同的行業往往有不同的規定,設置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各個行業往往設置了限制其他行業監理企業進入的條件,束縛了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不利于監理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地方保護的問題在我國由來已久。在已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國監理市場的地方保護的問題反而變得嚴重了。由于監理行業進入門檻較低(尤其是建筑工程專業),各個地方的監理企業數量眾多。為了保護本地企業,在監理招標過程中,地方政府設置種種限制外地企業的條件,有時甚至強行將外地企業排除在競爭范圍以外。當前某些地方的區域保護已發展到一個區的監理單位不能參與本市另一個區的監理投標。更奇怪的是,這些地方在排斥外地/外區監理單位的同時,卻對外資工程咨詢企業持開放歡迎的態度。我國加入WTO已經5年,如果對地方保護問題再不加以治理,將使我國監理企業在與國外企業的競爭中陷于外憂內困的境地,將對我國整個監理行業產生嚴重影響。
5 我國強制監理制度的發展方向
我國強制監理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在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現行的強制監理制度也應不斷調整創新,逐步順應投資體制改革與工程管理方式發展的要求。
5.1 監理制度的發展應與建設項目管理變革相適應
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對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產生了重大影響,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建設項目規模的不斷擴大,促成了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的變革。建設監理制度,作為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全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必然隨著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研究監理制度的發展方向,脫離不了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的變革背景。
目前,我國建設項目管理模式正在跟隨市場經濟發展的腳步,不斷發展和變革,例如建設項目投融資方式的變化、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模式的出現、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的試點等等,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熟和與國際市場的接軌而逐步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得到推廣和應用。工程建設監理也將在建設項目管理的變革中或加快發展,或相互吸收融合,或變革更新。
5.2強制監理制度的發展趨勢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建筑市場機制逐漸成熟,監理制度也必然會與市場化的進程相適應,逐步走向按市場規則進行競爭,按市場要求提供服務的市場化局面。強制監理制度所規定的強制監理范圍、服務內容、監理職責、市場準入、工作程序/規范/標準等方面,也將逐步發生變化。
5.2.1 區分不同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管理方式
政府對建設項目實施的各種管理措施、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實際上基于兩種角色:其一是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人,行使投資人管理建設項目的職能,即通過項目管理工作實現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項目標,包括投資、質量、進度等方面;另一是作為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角色,行使政府對建筑市場的行業管理,對建設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安全、質量、環境、能源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等職能。
在我國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市場機制逐步完善、以及政府職能逐漸向服務型職能轉變的背景下,政府對建設項目以及建筑市場的管理將逐漸明確以上兩種角色的區別,改變當前這種不區分投資主體,對大部分建設項目均強制實施同質化監理服務的狀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固定資產投資領域民營投資、外商投資、私人投資比例進一步擴大,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比重逐步減少。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形成對監理(工程管理)服務需求的多樣化。尤其對于私人投資、民營資本投資以及外商投資的,與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非密切關聯的項目,繼續按目前的方式推行強制監理將不能完全滿足市場需求,應當允許業主自行確定是否需要委托監理,并且確定監理(工程管理)的具體服務方式和內容。政府對此類項目任將行使公共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但可以通過行政許可制度及建設程序來實施,而不是通過強制監理的方式。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政府作為項目投資人,行使投資人項目管理的職能。此類項目,可以繼續實施強制監理,按照強制監理制度規定的監理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和工作程序,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控制;也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和發展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如代建制、項目管理等。
5.2.2 監理服務內容的多樣化
目前,我國強制監理制度以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形式對監理服務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特別強化了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職責。由于建筑市場條塊分割、行業壟斷等問題,工程項目全過程被切割成各個相對獨立的階段,分屬不同的行政部門管理,形成了相對封閉的管理體系,違背了工程管理的客觀規律,使監理業務不能按照引進時的初衷,在建設項目的橫向和縱向進行拓展。
在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筑市場日益成熟的情況下,監理服務內容的需求必然走向多樣化。目前的強制監理服務內容主要局限于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不能滿足投資人日益增加的對全方位、全過程的項目管理服務的需求。私人、民營和外資投資的項目,越來越多地要求工程咨詢單位能夠提供項目前期決策階段服務、融資咨詢服務、設計管理服務、施工/采購管理服務、物業咨詢等全方位、全工程的服務。
我國建筑市場與國際市場逐步接軌,監理行業也必然與國際慣例靠攏,逐步向建設項目前、后兩個階段延伸,提供項目全壽命期、多專業的綜合性服務。大型監理企業,將可能發展為綜合型工程咨詢企業;小型監理公司,可在更加細化的專業服務市場中尋求立足點。
對于各個建設項目而言,將不存在同質化的監理服務,而是由各個項目業主根據項目的特點及業主的管理能力,自主選擇所需的咨詢服務內容。監理企業將針對市場需求,提供菜單式、個性化的服務,全面滿足委托人的需要。
5.2.3監理職責和定位的變化
監理服務內容的變化,必然伴隨著監理職責和定位的變化。我國強制監理制度以及我國監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方面的諸多責任,客觀上導致監理被視作代行部分政府職能的所謂“公正的獨立第三方”。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使監理企業越來越多的承擔起了原來由業主組織實施的工作,也使監理服務更加密切的與業主的利益、行為結合了起來。除了施工階段合同管理的職責,未來的監理將越來越多的承擔工程決策(包括融資決策、可行性分析等)、總體策劃、投資控制、招標采購、項目組織、項目運營策劃等職責。建設監理還可以作為業主的代理,代表業主實施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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