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 地震災區(qū)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huán)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qū)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tǒng)一組織、科學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fā)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 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qū)、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tǒng)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地震災區(qū)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qū)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fā)生。
第四十二條 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tǒng)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y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zhèn)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tǒng)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guī)模和時序。
鄉(xiāng)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fā)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jié)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qū)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tǒng)風貌。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用地手續(xù)。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zhèn)、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qū)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qū)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qū)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 對地震災區(qū)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qū)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tài)脆弱地區(qū)、可能發(fā)生重大災害的區(qū)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 對學校、醫(y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qū)、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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