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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往往同時有多個分包單位同時在施工現場作業,需要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協調。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管理人員的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日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新崗位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特殊崗位作業的人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建設國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依據2006年12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11.3.3款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之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