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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建設國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依據2006年12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11.3.3款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之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三)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第l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人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四)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27條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欄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指令有誤而導致施工現場停止施工,產生的費用就要由建設單位承擔。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索賠,而不是直接向監理單位索賠。
(五)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當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同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還規定,“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臨時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生間等。這些設施雖然是臨時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現場工作人員的生產生活,因此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對周邊環境采取防護措施
工程建設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必須要采取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不良影響。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