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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火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八)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條,作為特種設備的施工起重機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起重機械。
(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一驗收合格止!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
lZ301075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1.確保勘察文件的質量,以保證后續工作的安全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2.科學勘察,以保證周邊建筑物安全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2條還規定,“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二、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科學設計的責任
2.提出建議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3條同時規定:“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