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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析]
1.前文我們談到,指定代理在本質上也屬于法定代理,所以,這里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合并闡述,而沒有分別闡述。
2.對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條件中的第2條,即“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需要引起注意。這里,不管是代理人死亡還是被代理人死亡都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但是,上文中,導致委托代理終止的卻僅僅有“代理人死亡”,而沒有“被代理人死亡”。這一點要注意區分,不要混淆。
1Z301034 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稱為合同之債。
[重點解析]
例如,承包商和業主簽訂了施工合同后,業主就有了一個債,即支付給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也有了一個債,即應該為業主修建工程。不要把債僅僅理解為錢,它事實上體現了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有多種表現形式。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生不當得利時,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重點解析]
1.不當得利,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通俗一點講,就是“損人利已”。
2.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錢,這就屬于不當得利。因為,這筆錢的獲得沒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據,同時獲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錢的基礎之上的。此時,如果失主找到了這個人,則這個人就有一個債,那就是要將這100元歸還給失主。
不當得利的內容需要相對重點關注。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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