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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析]
1.通俗一點講,無因管理類似于“學雷鋒”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益人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2.例如,某農民撿到了一頭牛,他就帶回家飼養起來。這種行為就屬于無因管理,因為這位農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來飼養牛。如果過了兩個月,失主
找來了,則他們雙方就都有了一個債:農民的債是將牛歸還給失主,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不當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個債,要支付給農民這兩個月用于飼養牛的工錢、草料錢等,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內容也要相對重點掌握。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因此,侵權行為會引起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稱為侵權行為之債。
[重點解析]
例如甲把乙打傷,則甲侵犯了乙的人身權利。由于這種侵權, 甲就有了一個債,他應該支付給乙醫藥費以及其他補償費用。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其相同點在于二者都是有損于對方利益的行為,不同點在于侵權行為違反的可能是民法、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違約行為中當事人可能主觀故意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也可能當事人沒有過錯,只是由于外界客觀原因導致沒能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去履約。違約行為必須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違反的是合同中的約定。侵權行為則不一定有合同存在,違反的是相關的法律。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這是對多數人之債的進一步分類。根據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對債權或債務的承受情況,可將債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之債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也可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多數人之債中不分份額地承擔債務,其中每一個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多數債務人稱為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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