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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此處僅重點介紹施工單位。但《建筑法》的承包單位不局限于施工單位,勘查、設計單位也要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參見123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二、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 “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重點解析]
對于第29條要很好地理解。主要是要明確其本質是所有的分包單位都必須要得到建設單位的認可。
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建設單位對分包商的否決權。即沒有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商是違法的分包商。盡管《建筑法》將認可的范圍局限于“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單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總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單位已經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設單位的認可,所以,實質上需要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單位的范圍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單位。 采集者退散
但是,認可分包單位與指定分包單位是不同的。認可是在總承包單位已經作出選擇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而指定則是首先由建設單位作出選擇。在國際工程市場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直接指定分包商在國內是違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6條也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重點解析]
此處關于FIDIC合同條件的論述屬于外延性知識, 出現在試題中的概率非常小,我們只作為一般性理解即可。
三、禁止違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違法實施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違法分包的情形界定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重點解析]
此處關于違法分包的情形要很好地理解。從以往的命題看,出現的頻率較高。
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既可以依合同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建設單位雖然和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是當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確定;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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