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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增加了“術語”、“室內環境”的有關技術內容及規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環保”、“節能”方面的有關技術內容及規定;(3)取消了“防火與疏散”、“建筑構造”等章節,將其章節移至相關章節。在眾多的修訂內容內,其中有關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規模分類及建筑使用標準要求的變化應引起設計人員的重視與理解。
新規范第1.0.3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規模分類做了調整:1-4班為小型;5-9班為中型;10-12班為大型。目前托兒所、幼兒園規模有擴大趨勢,有些托兒所、幼兒園規摸過大,對于托兒所、幼兒園的管理、安全、服務質量不利,因此,建議托兒所、幼兒園規模不要過大。規范中提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設規摸對托兒所、幼兒園的管理是合適的。
新規范第4.1.14條、第4.1.17條、第4.3.3條、第4.3.11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使用空間及使用環境標準做了調整:第4.1.14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走廊最小凈寬做了增寬的調整;第4.1.17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室內最小凈高做了增高的調整;第4.3.3條中對幼兒園建筑建筑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做了增大的調整;第4.3.11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每班設備的最少數量做了增多的調整。過去的幼兒園建筑只是看管孩子的場所,幼兒活動內容簡單。近年來幼兒教育事業發展,教育模式改革,大大促進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模式的環境功能、造型設施及空間塑造等各方面進一步發展。現在幼兒的靜態游戲方式較多,靜態游戲活動場地需要一定的場地空間,同時,幼兒的身體機能特點,需要幼兒有大量肢體活動,有利于身體各部分組織、器官和心臟的發育,應該給他們提供足夠多的活動空間和足夠數量的衛生設備,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新規范第3.2.2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合建設計要求做了調整: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筑合建,但應符合: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由于幼兒身體尚未發育成熟,身體抵抗力弱,對外界環境適應能力差,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確保幼兒安全、衛生、適用。托兒所、幼兒園在建筑布局、房間設置、室內外環境等方面有許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閉,周圍設圍墻。為了在建筑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應獨立設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響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勢必對幼兒的生活環境造成干擾,難以保證幼兒的安全、衛生、適用要求。因此,在建設用地確實緊張的情況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不得已與居住建筑合建時,也必須滿足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置獨立的出入口,室外設置獨立活動場地,并與其他場所進行分隔。
新規范對以上幾條規范的調整,直接影響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方案設計,設計單位應充分重視與理解,以免在施工圖紙完成后再做修改,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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