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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申請時間:初始注冊期滿
變更注冊條件: 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一)變更聘用單位的;
(二)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
所需資料:
(一)注冊消防工程師變更聘用單位的,提交新聘用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終止)工作關系證明;
(二)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提交戶籍信息變更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受理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法律責任: 注冊消防工程師有需要變更注冊的情形,未經注冊審批部門準予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鏈接: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發布,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