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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申請時間:初始注冊期滿
延續注冊條件: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所需資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印章;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受理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作。
相關鏈接: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發布,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