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系統組件
變化概述
1、調整閉式系統場所噴頭的最大凈空高度要求;
2、明確了ESFR噴頭(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只能用于濕式系統場所;
3、嚴格限制隱蔽型噴頭的使用;
4、明確了邊墻型噴頭設置場所要求;
5、修改了未端試水裝置要求。
系統組件具體變化(加粗、加紅部分為變化內容)
6.1噴頭
6.1.1采用閉式系統場所的最大凈空高度不應大于表6.1.1的規定;僅用于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筑構件和設置貨架內置噴頭的閉式系統,不受此表規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閉式系統場所噴頭的最大凈空高度(m)
6.1.2閉式系統的噴頭,其公稱動作溫度宜高j于環境最高溫度30℃
6.1.3濕式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做吊頂的場所,當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時,應采用直立型噴頭;
2吊頂下布置的噴頭,應采用下垂型噴頭或吊頂型噴頭:
3頂板為水平面的輕危險級、中危險級I級住宅建筑和其他類似居住場所以及辦公室,可采用邊墻型噴頭;
4易受碰撞的部位,應采用帶保護罩的噴頭或吊頂型噴頭
5火災危險等級超過中危險級I級的場所不應采用隱蔽式噴頭;輕、中危險級I級場所采用隱蔽式噴頭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噴頭的裝飾蓋板不被油漆、涂料等噴涂。
6.1.4干式系統、預作用系統應采用直立型噴頭或干式下垂型噴頭。
6.1.5水幕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分隔水幕應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或水幕噴頭;
2防護冷卻水幕應采用水幕噴頭。
6.1.6同一隔間內應采用相同熱敏性能的噴頭。
6.1.7雨淋系統的防護區內應采用相同的噴頭。
6.1.8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于10只。
6.2報警閥組
6.2.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報警閥組。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筑構件的閉式系統,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水幕系統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
6.2.2串聯接入濕式系統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分別設置獨立的報警閥組,其控制的噴頭數計入濕式閥組控制的噴頭總數。
6.2.3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濕式系統、預作用系統不宜超過800只;干式系統不宜超過500只
2當配水支管同時安裝保護吊頂下方和上方空間的噴頭時,應只將數量較多側的噴頭計入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總數
6.2.4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與最低位置噴頭,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雨淋報警閥組的電磁閥,其入口應設過濾器。并聯設置雨淋報警閥組的雨淋系統,其雨淋報警閥控制腔的入口應設止回閥。
6.2.6報警閥組宜設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點,報警閥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2m。安裝報警閥組的部位應設有排水設施
6.2.7連接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應采用信號閥。當不采用信號閥時,控制閥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
6.2.8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05MPa,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墻上;
2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其管徑應為20mm,總長不宜大于20m。
6.3水流指示器
6.3.1除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只保護不超過防火分區面積的同層場所外,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均應設水流指示器
6.3.2倉庫內頂板下噴頭與貨架內置噴頭應分別設置水流指示器
6.3.3當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設置控制閥時,應采用信號閥。
6.4壓力開關
6.4.1雨淋系統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報警裝置應采用壓力開關
6.4.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壓力開關控制穩壓泵,并應能調節啟停壓力。
6.5末端試水裝置
6.5.1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
6.5.2末端試水裝置應由試水閥、壓力表以及試水接頭組成。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系數,應等同于同樓層或防火分區內的最小流量系數噴頭。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設伸頂通氣管,且管徑不應小、于75mm
6.5.3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應有標識,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5m,并應采取不被他用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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