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噴頭布置
變化概述
1、增加擴大覆蓋面積噴頭、特殊應用噴頭和家用置要求;(家用型噴頭已有產品認證標準,將得以廣泛應用,特殊應用噴頭尚沒有產品檢驗執證標準實際應用尚有一個過程。)
2、明確了通透性吊頂場所噴頭布置要求,明確了通透率要求;
3、調整了標準覆蓋面積噴頭、ESFR噴頭布置要求;
4、嚴格限制集熱擋水盤(板)的使用場所。
噴頭布置具體變化(加粗、加紅部分為變化內容)
7.1一般規定
7.1.1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于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范第72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7.1.2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噴頭的布置應根據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噴頭類型和工作壓力確定,并不應大于表7.1.2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8m。
直立型、下垂型擴大覆蓋面積噴頭的布置間距不應大于48m,且不應小于24m;與端墻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24m,且不應小于100mm。
表7.1.2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噴頭的布置間距
7.1.3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噴頭和擴大覆蓋面積噴頭,其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75mm、不應大于150mm
1當在梁或其它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5mm不應大于100mm。
2當在梁間布置噴頭時,噴頭與梁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550mm。
梁間布置的噴頭,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本規范
7.2.1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噴頭。
3密肋梁板下方的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5mm、不應大于100mm。
4無吊頂的梁間噴頭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表5.0.1的要求。
7.1.4除吊頂型噴頭及吊頂下安裝的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特殊應用噴頭和家用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表7.1.4的規定
7.1.6貨架內置噴頭宜與頂板下噴頭交錯布置,其濺水盤與上方層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7.1.3條的規定,與其下部儲物頂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50mm。
7.1.7除下列情況外,其它場所或部位不應采用集熱擋水板
1設置貨架內置噴頭的倉庫,當貨架內置噴頭上方有孔洞、縫隙時,可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擋水板。
2寬度大于本規范第7.2.3條規定的障礙物,增設的噴頭上方有孔洞、縫隙時,可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擋水板。
集熱擋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于012m2,周圍彎邊的下沿宜與噴頭的濺水盤平齊。
7.1.8凈空高度大于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應設置噴頭,同時滿足下列情況時,可不設置噴頭。
1悶頂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
2風管保溫材料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無其它可燃物。
9當局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與相鄰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連通的走道和連通門窗的外側,應設噴頭。
7.1.10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噴頭及吊頂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通透面積占吊頂總面積的比例大于85%時,噴頭應布置在吊頂上方,且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7.1.3條的規定;
2當通透面積占吊頂總面積的比例為30%~85%時,噴頭宜同時設置在吊頂上方和下方;
3當通透面積占吊頂總面積的比例不大于30%時,噴頭可布置在吊頂下方。
4通透性吊頂開口部位的厚度不應大于開口的最小寬度。
7.1.11頂板或吊頂為斜面時,噴頭應垂直于斜面,并應按斜面距離確定噴頭間距尖屋頂的屋脊處應設一排噴頭。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800mm;屋頂坡度<1/3時,不應大于600mm。
7.1.12邊墻型標準覆蓋面積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與間距,應符合表7.1.12的規定:
表7.1.12 邊墻型標準覆蓋面積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與間距(m)
7.1.13邊墻型擴大覆蓋面積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噴頭間距,應按噴頭工作壓力下能夠噴濕對面墻和鄰近端墻距濺水盤1.2m高度以下的墻面確定,且保護面積內的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表50.1的規定。
7.1.14直立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與背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并不應大于100mm。
水平式邊墻型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且不應大于300mm。
7.1.15防火分隔水幕的噴頭布置,應保證水幕的寬度不小6m。采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3排: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2排。防護冷卻水幕的噴頭宜布置成單排。
7.1.16當防火卷簾、防火玻璃墻等防火分隔設施需采用濕式系統保護時,噴頭應應根據可燃物的情況一側或兩側布置:外墻可只在需要保護的一側布置。
7.2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
7.2.1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梁、通風管道等障礙物的距離宜符合表7.2.1的規定(見圖7.2.1)。
7.2.2特殊應用噴頭濺水盤900mm范圍內,其他噴頭濺水盤以下450mm范圍內,如有屋架等間斷障礙物或管道時,噴頭與鄰近障礙物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2.2的規定(見圖7.2.2)。
7.2.3當梁、通風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于1.2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見圖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和特殊應用噴頭的場所,當障礙物寬度大于0.6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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