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容
說明:
紅色部分為新增內容
藍色部分為刪除內容
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類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
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條文說明】
本條對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
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范分別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滅火設施等方面對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實現保障建筑消防安全與保證工程建設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統一。
(1)對民用建筑進行分類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 將民用建筑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本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并進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為高層民用建筑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2)對于住宅建筑,本規范以 27m 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對于高層住宅建筑,以 54m 劃分為一類和二類。該劃分方式主要為了與原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1995 中按 9 層及 18 層的劃分標準相一致。
對于公共建筑,本規范以 24m 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標準。在高層建筑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筑定為一類。例如,將高層醫療建筑、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為一類,主要考慮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筑內發生火災易致人員傷亡。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 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 3 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條表 5.1.1 中的“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筑的主要用途確定其建筑分類。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其防火設計要求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確定;對于非住宅類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規范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確定。
表中“一類”第 2 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筑仍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范第 5.4.10 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m2 ”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于24m。
(3)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筑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筑主體為單層,建筑高度 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 4 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4)由于實際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未明確列入表 5.1.1 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
(5)由于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是一個整體,為保證安全,除規范對裙房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筑主體的一致,如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于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筑主體一致等。表 5.1.1 注 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是指,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按本規范第 5.3.1 條、第 5.5.12 的規定確定裙房的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建筑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筑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本規范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但考慮到我國各地實際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況,當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要根據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要求控制其建筑總層數。
5.1.8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25h。
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吊頂受火作用塌落而影響人員疏散,避免火災通過吊頂蔓延。
5.3.1A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應大于 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是針對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或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設置高度和層數也應符合本條的規定,即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樓層要符合本條的規定。
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或層數的要求,既考慮了我國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慮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員行為能力弱的特點。當前,我國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 32m 和 52m,這種狀況短時間內難以改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不僅在疏散時需要他人協助,而且隨著建筑高度的增加,豎向疏散人數增加,人員疏散更加困難,疏散時間延長等,不利于確保老年人及時安全逃生。當確需建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時,要在本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采取更嚴格的針對性防火技術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項論證確定。
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其火災蔓延至整座建筑較快,人員的有效疏散時間和火災撲救時間短,而老年人行動又較遲緩,故要求此類建筑不應超過2層。
5.4.4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
本條第 1~4 款為強制性條文。
兒童和老年人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老年人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 122 的規定。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 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于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范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的人員疏散用。
這里的“老年人活動場所”主要指老年公寓、養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場所。
5.4.4A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6.2.2 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為有利于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獨立建造。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不僅要求符合本規范第 1.0.4 條、第 5.4.2 條的規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對于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因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考慮,因此要采用防火墻相互分隔,并要滿足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相關設置要求。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于新建和擴建建筑,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盡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筑面積大于 200 m2或使用人數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5.5.8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2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筑。
表 5.5.8 可設置 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設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實際執行規范時,普遍認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不易分清楚。為此,本規范在不同條文作了區分。疏散門是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門、直接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如住宅的戶門)或室外的門,不包括套間內的隔間門或住宅套內的房間門;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門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樓梯、室內的疏散樓梯間及其他安全區的出口,是疏散門的一個特例。
本條中的醫療建筑不包括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療養院,這類療養院要按照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根據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此次修訂將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層最大建筑面積和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比照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單層建筑和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的房間的條件進行了調整。
5.5.13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筑、旅館、公寓、老年人建筑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多層建筑,在我國華東、華南和西南部分地區,采用敞開式外廊的集體宿舍、教學、辦公等建筑,當其中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的樓梯間,由于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可以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規定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無論其樓層面積多大均要考慮采用封閉樓梯間,而與該建筑通過樓梯間連通的樓層的總建筑面積是否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無關。
對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其底層樓梯間可以適當擴大封閉范圍。所謂擴大封閉樓梯間,就是將樓梯間的封閉范圍擴大,如圖 5 所示。因為一般公共建筑首層入口處的樓梯往往比較寬大開敞,而且和門廳的空間合為一體,使得樓梯間的封閉范圍變大。對于不需采用封閉樓梯間的公共建筑,其首層門廳內的主樓梯如不計入疏散設計需要總寬度之內,可不設置樓梯間。
由于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樓梯間的人流量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內部環境,且這類建筑多為單層,因此規定中未規定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但當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筑的主要功能確定。如電影院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筑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筑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第 1、3 款中的“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設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場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與前述建筑或場所類似。
5.5.13A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可為人員疏散提供較安全的疏散環境,有更長的時間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設置與疏散或避難場所直接連通的室外走廊,為老年人在火災時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徑。對于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樓層的樓地面距離該建筑室外設計地面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會顯著影響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人員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在室內疏散走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情況下,在外墻部位再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條件。
5.5.14 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采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于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的要求。
【條文說明】
建筑內的客貨電梯一般不具備防煙、防火、防水性能,電梯井在火災時可能會成為加速火勢蔓延擴大的通道,而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是人員密集、可燃物質較多的空間,火勢蔓延、煙氣填充速度較快。因此,應盡量避免將電梯井直接設置在這些空間內,要盡量設置電梯間或設置在公共走道內,并設置侯梯廳,以減小火災和煙氣的影響。
5.5.15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 1 個疏散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2 ;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 75m2;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 120m2 ;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 50m2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 15m、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2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 15 人的廳、室。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間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 1 款規定可設置 1 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筑面積,是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等場所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間,無論位于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出口之間還是位于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2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 2 個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布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5.5.17 的規定;
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 4 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 15m 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有所區別。
(1)建筑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采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較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5.5.17 注 1 對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建筑的有關疏散距離要求作了調整。
注 3 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筑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表中規定值的調整,對于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當又符合注1 或注 2 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3 的規定增加后,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 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 40×(1+25%)+5=55(m)。
(2)對于建筑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筑層數不大于 4 層的建筑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于 4 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后可通過15m 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關建筑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并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筑規范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 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后可增加25%。英國建筑規范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筑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它類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于 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筑的序廳、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 4 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 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 10m 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 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 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5.5.24A 3 層及 3 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 2 (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 1 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 12m 2 ,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 5.5.24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為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難需要,根據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人員及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照醫療建筑避難間設置的要求,作了本條規定。
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樓梯間附近。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12m 2 ,不需另外增加 12m 2 避難面積。但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避難間的凈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凈面積大小還要根據該房間所服務區域的老年人實際身體狀況等確定。美國相關標準對避難面積的要求為:一般健康人員,0.28m 2 /人;一般病人或體弱者,0.6 m 2 /人;帶輪椅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 1.4m 2 /人;利用活動床轉送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 2.8m 2 /人。考慮到火災的隨機性,要求每座樓梯間附近均應設置避難間。建筑的首層人員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達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設置避難間。
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獨立建造時,為該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為其中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
考慮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條件,供該類人員使用的超過 2 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降低火災產生的煙氣對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6.2.2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為對建筑內一些需要重點防火保護的特殊場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條中規定的防火分隔墻體和樓板的耐火極限是根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確定的。
1 醫療建筑內一些場所性質重要或其他發生火災時尚不能馬上撤離的部位,如產房、手術室、重癥病房、貴重的精密醫療裝備用房等;一些場所可燃物多或火災危險性較大,容易發生火災,如藥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強對這些房間的防火分隔,以減小火災危害。對于醫院潔凈手術部,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 和《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 51039JGJ 49的有關要求。
2 托兒所、幼兒園的嬰幼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內的老弱者等人員行為能力較弱,容易在火災時造成傷亡,當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要與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 等。《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 122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40 等標準的要求。
6.7.4A除本規范第 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墻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 A 級的保溫材料: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我國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溫火災造成了嚴重后果,且此類火災呈多發態勢。燃燒性能為 A 級的材料屬于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能較好地防止火災通過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不僅易燃燒、易蔓延,且煙氣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要選用A 級保溫材料。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面積較小時,考慮到其規模較小及其對建筑其他部位的影響,仍可以按本節的規定采用相應的保溫材料。
7.3.1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5 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確定了應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范圍。
對于高層建筑,消防電梯能節省消防員的體力,使消防員能快速接近著火區域,提高戰斗力和滅火效果。根據在正常情況下對消防員的測試結果,消防員從樓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 23m,否則,人體的體力消耗很大。對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煙、通風條件很差,受當前裝備的限制,消防員通過樓梯進入地下的困難較大,設置消防電梯,有利于滿足滅火作戰和火場救援的需要。
本條第 3 款中“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應設置消防電梯,主要指當建筑的上部設置了消防電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時,該消防電梯應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設置消防電梯應根據其埋深和總建筑面積來確定。
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消防電梯,有利于快速組織滅火行動和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展開救援。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筑面積,見本規范第 5.5.24A 條的條文說明。本條設置消防電梯層數的確定,主要根據消防員負荷登高與救援的體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使用人員的特性確定的。
7.3.5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6.0㎡,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 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范第 5.5.28 條和第 6.4.3 條的規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 5.5.27 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條文說明】
本條第 2~4 款為強制性條文。在消防電梯間(井)前設置具有防煙性能的前室,對于保證消防電梯的安全運行和消防員的行動安全十分重要。消防電梯為火災時相對安全的豎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墻設置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煙,電梯出口在首層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電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護的通道,不經過任何其他房間通向室外。該通道要具有防煙性能。
本條根據為滿足一個消防戰斗班配備裝備后使用電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員的需要,規定了消防電梯前室的面積及尺寸。
8.2.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 300㎡ 的廠房和倉庫;
2 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內消火栓。
3 體積大于 5000m㎡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8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 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體積大于 10000㎡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室內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內初期火災的主要滅火、控火設備,一般需要專業人員或受過訓練的人員才能較好地使用和發揮作用。
本條所規定的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置范圍,在實際設計中不應僅限于這些建筑或場所,還應按照有關專項標準的要求確定。對于在本條規定規模以下的建筑或場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設置與否。
對于 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通過加強被動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撲救來防止火勢擴大和滅火。住宅建筑的室內消火栓可以根據地區氣候、水源等情況設置干式消防豎管或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干式消防豎管平時無水,著火后由消防車通過設置在首層外墻上的接口向室內干式消防豎管輸水,消防員自帶水龍帶駁接室內消防給水豎管的消火栓口進行取水滅火。如能設置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則要盡量采用濕式系統。當住宅建筑中的樓梯間位置不靠外墻時,應采用管道與干式消防豎管連接。干式豎管的管徑宜采用80mm,消火栓口徑應采用 65mm。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 200㎡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0m。
【條文說明】
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是控制建筑物內固體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備和使用方便,適用于非專業人員使用。本條結合建筑的規模和使用功能,確定了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的范圍,以方便建筑內的人員撲滅初起火時使用。輕便消防水龍為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有關要求見公共安全標準《輕便消防水龍》GA 180。
8.3.4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 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 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 5000 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辦公建筑等;
4 藏書量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
5 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的老年人建筑;
6 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條文說明】
8.3.1~8.3.4 這 4 條均為強制性條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絕大多數建筑內的初起火,應用廣泛。根據我國當前的條件,條文規定了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或場所,規定中有的明確了具體的設置部位,有的是規定了建筑。對于按建筑規定的,要求該建筑內凡具有可燃物且適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部位或場所,均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這四條所規定的這些建筑或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可能導致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大或人員傷亡大的特點。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原則是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防護;不同分區,措施可以不同;總體上要能保證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別要考慮所設置的部位或場所在設置滅火系統后應能防止一個防火分區內的火災蔓延到另一個防火分區中去。
(1)郵政建筑既有辦公,也有郵件處理和郵袋存放功能,在設計中一般按丙類廠房考慮,并按照不同功能實行較嚴格的防火分區或分隔。對于郵件處理車間,可在處理好豎向連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條件下,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盡量采用其他對郵件及郵件處理設備無較大損害的滅火劑及其滅火系統保護。
(2)木器廠房主要指以木材為原料生產、加工各類木質板材、家具、構配件、工藝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車間。
(3)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撲救難度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于醫院內手術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可以根據國家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 的規定,不在手術室內設置灑水噴頭。
(4)建筑內采用送回風管道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具有較大的火災蔓延傳播危險。旅館、商店、展覽建筑使用人員較多、有的室內裝修還采用了較多難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設置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這些場所人員的流動性大、對環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復雜,有的建筑內的使用人員還可能較長時間處于休息、睡眠狀態。可燃裝修材料的煙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較多、火源控制較復雜或易傳播火災及其煙氣。有固定座位的場所,人員疏散相對較困難,所需疏散時間可能較長。
(5)第 8.3.4條第 7 款中的“建筑面積”是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任一層的建筑面積。每個廳、室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 5 章的有關規定。
(6)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以有效降低該類場所的火災危害。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室內最大凈空高度不超過8m、保護區域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1000㎡及火災危險等級不超過中危險級Ⅰ級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因此,當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普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又符合上述規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可以采用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4.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 1000㎡ 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 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 的卷煙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 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 3000 個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 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 凈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50㎡ 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 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本條規定的設置范圍,主要為同一時間停留人數較多,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需及時疏散的場所或建筑;可燃物較多,火災蔓延迅速,撲救困難的場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時發現火災且性質重要的場所或建筑。該規定是對國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實踐經驗的總結,并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條所規定的場所,如未明確具體部位的,除個別火災危險性小的部位,如衛生間、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該建筑內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廠房主要考慮了該類建筑面積大、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
3 商店和展覽建筑中的營業、展覽廳和娛樂場所等場所,為人員較密集、可燃物較多、容易發生火災,需要早報警、早疏散、早撲救的場所。
4 重要的檔案館,主要指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設計規范》JGJ 25 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其他專業檔案館,可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確定。
5 對于地市級以下的電力、交通和防災調度指揮、廣播電視、電信和郵政建筑,可視建筑的規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確定。
6 劇場和電影院的級別,按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 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 確定。
10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 的規定,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為主要用于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筑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主要有: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煙系統、水幕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
為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人員能及時獲知火災信息,及早探測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動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設置相應的火災報警和警報裝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小于 500㎡ 時,也可以采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煙感探測器適用于受條件限制難以按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如規模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獨立式煙感探測器可通過電池或者生活用電直接供電,安裝使用方便,能夠探測火災時產生的煙霧,及時發出報警,可以實現獨立探測、獨立報警。本條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現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 規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
10.1.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 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 0.5h。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保證建筑中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條件,應急備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照明。在火災時,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保障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規范中的“消防應急照明”是指火災時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對于疏散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試驗和火災證明,單、多層建筑和部分高層建筑著火時,人員一般能在 10min 以內疏散完畢。本條規定的連續供電時間,考慮了一定安全系數以及實際人員疏散狀況和個別人員疏散困難等情況。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醫院等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員體質弱、人員較多或疏散距離較長,會出現疏散時間較長的情況,故對這些場所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有所提高。
通常,自備獨立電源的應急照明方式具有較高的可靠性。但鑒于當前我國這類設施的實際使用情況,為保證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用電的安全可靠,設計要盡可能采用集中供電方式。應急備用電源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均需在主電源斷電后能立即自動投入,并保持持續供電,功率能滿足所有應急用電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在設計供電時間內連續供電的要求。
10.2.7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電氣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電氣火災隱患形成和存留時間長,且不易發現,一旦引發火災往往造成很大損失。根據有關統計資料,我國的電氣火災大部分是由電氣線路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類型較多,本條規定主要指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一般由電流互感器、漏電探測器、漏電報警器組成。該系統能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隱患,及時報警以消除這些隱患。由于我國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統,在設置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在接地型式為 TN-C 的系統中,就要將其改造為TN-C-S、TN-S 或局部 TT 系統后,才可以安裝使用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10.3.2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 1.0 lx;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 3.0 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 10.0 lx;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 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區域均為疏散過程中的重要過渡區或視作室內的安全區,適當提高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條件,有效減少人員傷亡。本條規定設置消防疏散照明場所的照度值,考慮了我國各類建筑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影響人員疏散的問題,參考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但仍較這些國家的標準要求低。因此,有條件的,要盡量增加該照明的照度,從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1.0.4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是比照本規范第 5.4.3 條和第 5.4.4 條有關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的。
本條對于木結構的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只能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 11.0.3 條的要求。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
11.0.7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5.5 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 200㎡ 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25 人時,可設置 1部疏散樓梯;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11.0.7-1 的規定;
表 11.0.7-1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3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 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 11.0.7-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條文說明】
本條第 2、3、4 款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是結合木結構建筑的整體耐火性能及其樓層的允許建筑面積,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設計的原則,比照本規范第 5 章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本條表 11.0.7-1中的數據取值略小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對應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消防萬題庫下載丨微信搜"萬題庫消防工程師考試"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