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防爆
一、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1.空氣調節系統的選擇
對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的丙類廠房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凈化處理,并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甲、乙類廠房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對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2.管道的敷設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甲、乙、丙類廠房內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置。
3.通風設備的選擇
對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選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布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對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其事故排風量是否滿足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正常為6)。
4.除塵器、過濾器的設置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采用濕式除塵器。
5.接地裝置的設置
對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以及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機械通風設施,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二、供暖系統
1.供暖方式的選擇
對一些容易發生火災或爆炸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常見容易發生火災或爆炸的廠房主要有:
1)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雖然采暖溫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燒的廠房,例如,二硫化碳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
2)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廠房,例如,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的廠房。
3)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例如,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釋放出的可燃氣體等。
2.供暖管道的敷設
供暖管道不應穿過存在與供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確需穿過時,應檢查是否采用不燃材料隔熱。同時,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保持的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當溫度大于100℃時,此距離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當溫度不大于100℃時,此距離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3.供暖管道和設備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
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
4.散熱器表面的溫度
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不得超過82.5℃。輸煤廊的散熱器的表面平均溫度不得超過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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