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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庫、修車庫總平面布局一般規定
汽車庫與其他建筑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總平面布局上應符合以下要求: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I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IV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布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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