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該規章共23條。
(一)概念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早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等室內場所。
(二)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三)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39號令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包括設置場所、防火分區設置、內部裝修設計、安全疏散、應急照明設置、電氣線路敷設以及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技要求等內容。同時,39號令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設定了禁止性條款,規定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等。
(四)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指定專人在營業期間、營業結束后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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