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消防設施4
防排煙滅火系統設置
1.設置范圍
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
2.設置要求
汽車庫、修車庫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可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
排煙系統可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或機械排煙方式。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可采用手動排煙窗、自動排煙窗、孔洞等作為自然排煙口,自然排煙口應設置在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設置方便開啟的裝置;房間外墻上的排煙口(窗)宜沿外墻周長方向均勻分布,排煙口(窗)的下沿不應低于室內凈高的1/2,并應沿氣流方向開啟。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排煙口設置在運輸車輛的通道頂部。
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并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且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地下車庫、停放運輸易燃液體和可燃氣體槽車的車庫,因空氣中含有容易著火和爆炸的物質,所以應設置獨立的排風系統,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排出的空氣不得再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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