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一)固定頂儲罐
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下或半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
5.0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40min。
(二)外浮頂儲罐
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12.5L/min·m2,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min。
(三)內浮頂儲罐一—泡沫堰板距離罐壁不應小于0.55m,其高度不應小于0.5m。
二、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一)全淹沒系統
高倍數泡沫淹沒深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用于撲救A類火災時,泡沫淹沒深度不應小于最高保護對象高度的1.1倍,且應高于最高保護對象最高點以上0.6m。
(2)當用于撲救B類火災時,汽油、煤油、柴油或苯類火災的泡沫淹沒深度應高于起火部位2m。
A類火災單獨使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60min;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合使用時,淹沒體積的保持時間應大于30min。
(二)局部應用系統
高倍數泡沫的供給速率應按下列要求確定:
(1)淹沒或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
(2)淹沒或覆蓋A類火災保護對象最高點的厚度不應小于0.6m。
(3)對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蓋起火部位的厚度不應小于2m。
當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用于撲救A類和B類火災時,其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2min。
對于A類火災場所,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覆蓋保護對象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
(3)泡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2min。
對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m’流淌的B類火災場所,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沸點不低于45℃的烴類液體,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大于4L/min·m'。
(2)室內場所的最小泡沫供給時間,應大于10min。
(3)室外場所的最小泡沫供給時間,應大于15min。
(四)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固定頂與內浮頂油罐的保護面積應為油罐的橫截面積。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4L/min·m㎡,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min。油罐中倍數泡沫滅火劑應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一水噴淋系統與泡沫噴霧系統
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之和應不小于60min。
泡沫一水雨淋系統與泡沫一水預作用系統應同時具備自動、手動功能和應急機械手動啟動功能,機械手動啟動力不應超過18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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