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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綜合樓防火案例分析
(一)建筑高度、分類和耐火等級
1.計算建筑高度
2.判斷分類(針對公共建筑)
1)>50m或≤24m;
2)幾種特殊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3.耐火等級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單、多層重要的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注意:
①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注意區分;
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③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
④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級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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