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似知識考點:樓板2.00h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層,其樓板的耐火極限≥2.00h。
(2)住宅部分與其他使用功能組合,當為高層公共建筑時,采用無門、窗、 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3)建筑建筑面積大于20000㎡地下商場,采用無門、窗、 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不大于20000㎡區域。
(4)汽車庫/修車庫組合建造時,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2.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完全分隔。
二、類似知識考點:間隔/距
(1)消防車道間距應為160m。
(2)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其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3)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4)滅火救援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小于2個。
(5)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①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設置: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②高大空間敞開場所的疏散通道(商店/展覽/候車(船)室/候機廳/營業廳: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水平時,特大型或大型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③保持視覺連續的標志燈: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6)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其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間距不應大于120m。
(7)嚴寒地區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設置消防水鶴的布置間距宜為1 000 m,連接消防水鶴的市政給水管的管徑不宜小于DN200mm。
(8)工藝裝置區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場所,其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且間距不應大于60m。
(9)室內消火栓布置間距:對于2只消防水槍的2股充實水柱布置的建筑物,布置間距不應大于30m;對于1支消防水槍的1股充實水柱布置的建筑物,布置間距不應大于50m。
(10)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儲罐區,宜沿防火堤外均勻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連接泡沫槍撲救儲罐區防火堤內的流散火災。
(11)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屋頂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且間距不應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少于層高的1/2。
三、類似知識點:持續時間
(1)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1.5h。
②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1.0h。
③其他建筑≥0.5h。
(2)一、二類隧道內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5h,其他隧道不應小于1.0h。
(3)應急照明控制器備電工作時間≥應急照明持續時間的3倍,且不小于3h。
(4)系統備用電源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用電源,備用電源至少應保證設備工作8h,且應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5)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輸出功率應大于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全負荷功率的120%,蓄電地組的容量應保證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筑在火災狀態同時工作負荷條件下連續工作3h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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