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1.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2.裙房: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3.重要公共建筑: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4.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5.高架倉庫: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6.半地下室: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8.明火地點: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9.散發火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10.耐火極限: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11.防火隔墻: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12.防火墻: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13.避難層(間):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14.安全出口: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15.封閉樓梯間: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16.防煙樓梯間: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17.避難走道: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閃點: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19.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20.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21.防火間距: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22.防火分區: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3.充實水柱: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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