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于10只。(6.1.10)
條文依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
各種不同規格的噴頭均應有一定數量的備用品,其數量不應小于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不應少于10個。(8.0.9-5)
條文依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2017
細水霧滅火系統
設計要求:細水霧滅火系統應按噴頭的型號規格儲存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小于相同型號規格噴頭實際設計使用總數的1%,且分別不應少于5只。(3.2.6)
驗收要求:不同型號規格噴頭的備用量不應小于其實際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數不應少于5只。(5.0.8-1)
條文依據:《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898-2013
水噴霧滅火系統
水噴霧滅火系統不同型號、規格的噴頭的備用量不應小于其實際安裝總數的1%,且每種備用噴頭數不應少于5只。(9.0.12-3)
條文依據:《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219-20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備品。(6.2.6)
條文依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07
滅火器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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