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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價協[2007]0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機構:
根據建設部第150號部令《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要求,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重新修訂了《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為加強統一管理,請各管理機構將本地區、本部門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名稱、電話、聯系人信息于2008年1月31日前報送至我協會。
附件: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暫行辦法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加強統一管理,提高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專業水平和綜合能力,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是注冊造價工程師持續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應貫穿于注冊造價工程師整個執業過程。注冊造價工程師有義務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注冊造價工程師所在單位有責任督促本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按要求接受繼續教育,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剝奪注冊造價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三條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價協)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門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應在中價協的組織下,負責開展本地區和本部門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學習內容主要是: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工程造價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等。
第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接受必修課和選修課各為60學時的繼續教育。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應按照每兩年完成30學時必修課和30學時選修課的要求,組織注冊造價工程師參加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學習。
繼續教育必修課以中價協確定的學習內容和編制的培訓教材為主,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可適當補充學習內容; 選修課學習內容及培訓教材由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自行確定,并提前報送中價協備案。
第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學習的形式有:
(一) 參加中價協或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網絡繼續教育學習和集中面授培訓;
(二) 參加中價協或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舉辦的各種類型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培訓班、研討會;
(三) 中價協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按下列標準認定學時:
(一) 參加中價協或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網絡繼續教育學習,按在線學習課件記錄的時間計算學時;
(二) 參加中價協或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集中面授培訓及各種類型的培訓班、研討會等,每半天可認定4個學時;
(三) 其他中價協認定的學時。
第八條 申請初始注冊獲得批準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的當年應參加所在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組織的初始注冊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執業道德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等。
第九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超過一年,但少于一個注冊有效期(4年)申請初始注冊的人員,在申請初始注冊時,應提供自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至申請初始注冊年度止,每滿1個年度不少于30學時繼續教育學習證明。超過一個注冊有效期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補習。
第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暫停執業期間應主動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其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保留。未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申請恢復執業時,應補習暫停執業之日起至申請恢復執業年度止的繼續教育學習課程,超過一個延續注冊有效期(4年)申請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補習。
第十一條 超過一個注冊有效期或者一個延續注冊有效期未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造價工程師,申請初始注冊或恢復執業申請時,應參加中價協組織的繼續教育補習學習班,考核合格者由中價協出具相關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按本辦法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未完成補習學習的,應在注冊造價工程師個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 辦理跨省級或部門變更注冊的注冊造價工程師,轉出機構已經認定的繼續教育學時,轉入機構應予以認可。
第十四條 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負責認定和考核注冊造價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并登記在由中價協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書》上。對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應按相關規定不予注冊。
第十五條 建立繼續教育信息上報制度。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應將每年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報送中價協,中價協將匯總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呈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未按本辦法要求從事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各省級和部門管理機構,中價協將提請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取消其負責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的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中價協[2002]017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建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作用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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