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也就是企業發生的與合同直接相關,但又不是所簽訂合同的對象或內容(如建造商品或提供服務)本身所直接發生的費用,例如銷售傭金等,如果銷售傭金等預期可通過未來的相關服務收入予以補償,該銷售傭金(即增量成本)應在發生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即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已經確認為資產的,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單選題】下列關于增量成本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
B.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差旅費不屬于增量成本
C.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一般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D.為取得合同而聘請外部律師發生的盡職調查支出屬于增量成本
【答案】D。解析: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聘請外部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發生的支出、為投標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不論最終是否能取得合同,這些支出都會發生,所以不屬于增量成本,應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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