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通過經濟仲裁程序解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口訣】人身行政不能用,勞動承包不適用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原則、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一裁終局原則
(1)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2)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定義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提示】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
①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②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四)仲裁裁決
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不公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裁決的作出(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自作出(而非簽收或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選擇仲裁員3人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1人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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