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勞務派遣
1、適用范圍
(1)是勞動合同的補充,針對臨時性(≤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2)用人單位:①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②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用工單位:①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②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派遣用工的人數)的10%。
2、用人和用工單位的主要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
①載明被派遣勞動者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
②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③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④應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用工單位
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②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③支付加班費、 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④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⑤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勞動者權利
①知悉相關勞務派遣協議的權利;
②同工同酬: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③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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