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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稅稅目有哪些變化?
印花稅稅目包括合同(指書面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等四大類稅目,17個明細稅目。《印花稅法》較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刪除了后者中列舉的“其他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稅目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的規定。
二、印花稅稅率有哪些變化?
《印花稅法》降低了5項應稅合同的印花稅率:
1. 承攬合同印花稅的稅率從原先的5‱ 降低為3‱;
2. 建設工程合同的印花稅稅率從原先的5‱ 降低為3‱ ;
3. 運輸合同的印花稅稅率從原先的5‱ 降低為3‱ ;
4.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印花稅稅率從原先的5‱ 降低為3‱ ;
5. 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率從原先按對“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合計”的5‱ 降低為2.5‱ ,將財稅〔2018〕50號規定直接納入立法。
三、印花稅納稅時間如何規定的?
《印花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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