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一個商鋪,跟租戶簽了3年的合同,合同約定每半年(每年的1月和7月)支付一次房租,今年應收的租金到現在還沒有收到租金,是否需要交稅呢?下面我們根據相關的稅收政策來分析一下這個業務。
一、增值稅方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注:條款廢止,參考財稅〔2017〕58號)、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依據上述規定,雖然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租金,但作為出租方仍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依據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承租方應該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
三、印花稅方面
《印花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簽訂租賃合同當日就產生了納稅義務,跟是否收到租金沒有關系。
四、房產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規定:
“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規定,僅僅是明確開了納稅義務的開始時間,具體怎么繳納和申報,實際中,各地稅局的執行口徑是不一樣的,具體需要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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