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法律制度
考試內容和目的:
本章首先概要介紹了經濟仲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點和原則;然后介紹了經濟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最后介紹了法院對仲裁的協助和監督。
通過本章的考試,檢驗考生對經濟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內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應用經濟仲裁法律制度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2004年試卷本章考了3道單選題和1道多選題;2005年考了5道單選和1道多選,分值達到了7分。
需要掌握的內容:
1.經濟仲裁的獨立原則、自愿原則以及一裁終局的原則
2.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
3.仲裁庭組成的方式
4.法院通過依法撤消仲裁、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方式對仲裁活動的監督
需要熟悉的內容:
1.經濟仲裁的概念和特點
2.仲裁協議的概念、原則和作用
3.仲裁協議的類型和內容
4.仲裁和申請和受理條件及程序
5.仲裁開庭程序和仲裁裁決的效力
6.法院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以及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方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
重點難點及典型例題分析:
(一)經濟仲裁法律制度概述
1. 熟悉經濟仲裁的概念和特點
概念:經濟仲裁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
經濟仲裁具有的特征:
(1)自愿性
(2)專業性
(3)靈活性
(4)經濟性與保密性
【例題1】經濟仲裁的特點主要有( )。(2005年多選考題)
A.自愿性 B.專業性
C.靈活性 D.經濟性
E.公開性
【答案】ABCD
2.掌握經濟仲裁的獨立原則、自愿原則以及一裁終局的原則
(1)獨立的原則:仲裁應該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委員會之間無隸屬關系,互不干涉。
(2)自愿的原則:體現在經濟仲裁的許多方面都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3)一裁終局的原則:在裁決做出之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二)仲裁協議
1.熟悉仲裁協議的概念、原則和作用
仲裁協議是指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管轄案件的前提。
仲裁協議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仲裁協議也是仲裁裁決可以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前提。
2.熟悉仲裁協議的類型和內容
仲裁協議的類型:
(1)仲裁條款
(2)仲裁協議書
(3)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掌握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
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原因: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在仲裁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或者裁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而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提出。
【例題2】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 )提出。(2005年單選考題)
A.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
B.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時
C.仲裁庭開庭審理期間
D.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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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程序
1.熟悉仲裁的申請和受理條件及程序
申請仲裁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和仲裁協議的約定,將糾紛提請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和裁決的行為。
仲裁的申請應當符合的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仲裁協議的約定,將糾紛提請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和裁決,即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掌握仲裁庭組成的方式
仲裁庭不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其組合的原則是一案一組庭。
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一種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即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另外一種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即獨任仲裁庭。
并且,《仲裁法》還規定了仲裁員的回避制度。
【例題3】在具體仲裁活動中,是組成合議仲裁庭還是組成獨任仲裁庭由( )決定。(2005年單選考題)
A.仲裁委員會主任 B.當事人協商
C.仲裁委員會集體 D.首席仲裁員
【答案】B
3.熟悉仲裁開庭程序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內容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仲裁不公開進行,即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在開庭審理以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應該承擔對其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效力。
調解和裁決相結合,是我國經濟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節。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法院對仲裁的協助和監督
1. 熟悉法院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
(1)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仲裁裁決能夠得到實際執行,避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在法定條件下所采取的限制另一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處分財物的保障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2)證據保全。指在證據可能毀損、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證其證明作用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確定和保護的制度。
(3)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由于仲裁機構沒有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利,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例題4】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時,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 )(2005年單選考題)
A.6個月 B.1年 C.2年 D.4年
【答案】B
【解析】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例題5】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首先應當裁定( )。(2005年單選考題)
A.中止執行裁決 B.終結執行裁決
C.撤銷裁決 D.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答案】A
2.掌握法院通過依法撤消仲裁、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方式對仲裁活動的監督
(1)撤消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撤消:
①沒有仲裁協議的
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撤消仲裁裁決申請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消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決。
(2)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過程中,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符合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該裁決。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6】根據仲裁法的規定,( )屬于法院對仲裁的監督。(2005年單選考題)
A.財產保全 B.證據保全
C.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D.撤銷仲裁裁決
【答案】D
【解析】法院對仲裁的協助,主要表現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方面。而依法撤消仲裁、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方式是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考生要區分清楚。
【例題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2004年真題)
A.仲裁應公開進行
B.當事人協議不開庭,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C.仲裁裁決作出之后,當事人不服裁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提出
E.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答案】AD
【解析】這道多項選擇題綜合了本章的一些知識,難度較大。A項不正確,因為《仲裁法》規定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但仲裁不公開進行,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D項不正確,因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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