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
第 2 頁:二、民事主體 |
第 4 頁:三、民事法律行為 |
第 5 頁:四、代理 |
第 6 頁:五、民事權利 |
第 8 頁:六、民事責任 |
第 10 頁:七、訴訟時效 |
五、民事權利
u 考試內容:
1、物權
2、債權
3、知識產權
4、人身權
u 要點:
1、物權的概念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2)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 所有權
(1)概念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分類
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Ø 國家所有權
J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J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J 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有:
² 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²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²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² 無線電頻譜資源;
²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
² 國防資產;
²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Ø 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² 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² 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² 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² 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Ø 私人所有權
J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J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J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J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②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Ø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Ø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Ø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Ø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Ø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③ 相鄰權
Ø 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Ø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② 共有
Ø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Ø 所有權:
J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J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Ø 管理: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Ø 處分: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Ø 管理費用及其他負擔: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Ø 分割:
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 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Ø 轉讓: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Ø 債權債務:
²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²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²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²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²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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