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資料詳解(7)
二、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2009年教材新增內容)
u 考試內容:
1、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
4、行政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責任
5、侵權賠償責任
u 要點:
1、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1)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2)行政訴訟法
① 定義
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的訴訟活動程序,規范各種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
② 行政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Ø 狹義的行政訴訟法專指我國 1989 年 4 月 4 日由全國七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Ø 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包括《行政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憲法、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行政訴訟法過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釋。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爭議的種類和權限。
(2)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Ø 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Ø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Ø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Ø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Ø 除前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
Ø 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公平競爭權的案件;
Ø 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Ø 反傾銷行政案件;
Ø 反補貼行政案件;
Ø 少年收容教養決定;
Ø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爭議;
Ø 教育行政決定;
Ø 設施使用費征收案件;
Ø 計劃生育案件;
Ø 鄉政府收費案件;
Ø 交警部門作出的扣押車輛及行駛證的行為。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Ø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Ø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Ø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Ø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Ø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Ø 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
Ø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Ø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Ø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3、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
(1)定義
Ø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定。
Ø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分類
① 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法》規定:
Ø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Ø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
J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J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J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²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² 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²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等。
Ø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Ø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② 地域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Ø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Ø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Ø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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