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分稅制
基本含義:分稅制核心根據各級政府的事權來確定相應財權,按稅種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特征:分稅、分權、分征、分管。
分稅制主要內容:
1)根據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劃分,確定各級財政支出范圍。
2)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按稅種劃分各級財政的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關稅、消費稅、船舶噸稅、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車輛購置稅、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鐵路、郵政、商業銀行、國家政策性銀行等集中繳納的收入(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地方固定收入:營業稅(不含中央營業)、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中央)、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稅、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實施分稅制的措施:1)改革稅制 2)采取統一的客觀標準 (‘因素法’) 3)建立稅收返還制度 4)建立轉移支付制度
5)設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
18、稅制要素結構
指稅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等基本要素內部的具體構成,主要包括納稅人結構、課稅對象結構、稅率結構。
19、微觀稅負指標(企業、農民和城鎮居民)。企業:企業交納所得稅占企業利潤。農民:農牧民交納農牧業稅占收入。居民:個人所得稅占居民收入。
20、按課稅對象,分為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
商品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所得稅類(中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財產稅類(房產稅和契稅)和其他稅類。
21、衡量國債適度規模的主要指標:
1)債務負擔率:國債余額與當年GDP的比率。國際上認為不應超過60%,我國目前為10%。
2)債務依存度:本年度國債發行額與本年度財政支出的比率。國際上認為25%是警戒線,但該指標不常用
3)償債率:本年度國債還本付息額與本年度財政收入的比率。發達國家一般在10%以上,我國目前是20%
衡量外債指標:
外債償債率(年度本息償還額與收入),負債率(外債余額與當年GNP),債務率(外債余額與收入)。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