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外匯管制與貨幣可兌換
1,外匯管制: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對貨幣的兌換施加的限制性措施,主要表現為限制外匯的可得性和兌換外匯的價格。廣義的外匯管制還包括為實施外匯管制或其他管制措施而采取的相關管理措施。
外匯管制主體:在我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方法: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
2,貨幣可兌換:指一國貨幣持有者可以為任何目的而將所持有的貨幣按市場匯率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權利。貨幣可兌換程度主要取決于一國的經濟實力,同時也是一國外匯管制制度和政策的選擇結果。
分類:
A, 對內可兌換與對外可兌換:對內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國內自由持有外幣資產,并可自由地在國內把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幣資產。對外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境外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自由對外支付,但并一定意味著居民可以在境內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兌換外匯。通常所說的可兌換是指對外可兌換。
B, 經常項目可兌換與資本項目可兌換:通常所說的貨幣完全可兌換,是指一國同時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與資本項目可兌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可兌換主要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
3,我國外匯管制與人民幣可兌換
1994年,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1996年底,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現狀:在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后,繼續對資本項目實行較為嚴格的管制,同時采取審慎穩健的管理政策,積極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在部分項目上已實現,如:允許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購買B股和境內機構在境外上市的證券;在對外借貸方面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籌措長短期外債;對外商直接投資限制不多,主要是產業政策指導;允許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帳戶保留資本項目下的外匯,不要求強制結匯;對境內機構在境內進行資本項目下的本外幣轉換,實行實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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