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其他法律制度
【考點一】知識產權
1.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統稱為知識產權,在我國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專利權和商標權。
2.特征: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考點二】專利權(考概念)
1.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
職務發 明創造 |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 |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 2.履行本單位交辦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 3.退休、退職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 4.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
非職務發明創造 |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 | 不是發明人:①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②為物質技術條件利用提供方便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 |
委托完成 | 約定→受托人 | 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
共同完成 | 約定→共同 |
2.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不予保護的對象:
①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②科學發現;
③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④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⑤動物和植物品種;(動物和植物生產方法,可以授予)
⑥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3.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和實 用新型 |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
外觀設計 | 新穎性、實用性、富有美感、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
4.轉讓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公告和登記后方可生效
5.專利權的期限:發明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6.終止:期限屆滿終止;專利權人沒有按期繳納年費;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
7.專利的強制許可實施:不需要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
①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滿3年后,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②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③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的人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8.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權利窮盡 | 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并售出專利產品的 |
善意 | 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
在先權利 |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
臨時過境 |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國際條約,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 |
非營利實施 |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
9.對于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是2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
【考點三】商標權(考概念)
1.商標注冊采用自愿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自愿注冊為主的制度。目前必須注冊的商品是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
2.未經注冊的商標雖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
3.馳名商標
未注冊的同類保護 |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
已注冊的全面保護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 |
4.申請商標注冊的方法:“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
5.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初步審定后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給予核準注冊。
(5)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國際博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6個月
6.商標權的期限:有效期為10年。到期可以續展,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7.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8.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直接標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9.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
【考點四】勞動合同法律制度(考分類)
1.適用: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勞動合同的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用人單位 | (1)如實告知義務(2)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3)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勞動者 | 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
4.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
勞動合同訂立中,如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確認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勞動合同的解除
協商解除 | |||
單方解除 | 用人單位單方 | 過錯性 解除 |
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得享勞動合同解除權。 |
非過錯 性解除 |
勞動者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單方解除 | 用人單位單方 | 經濟 性裁員 |
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職工說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破產法規定重整;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優先留用者: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勞動者單方 | 預告 | 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 | |
即時 | 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
6.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勞動者具備過錯性解除的情況: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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