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某內資企業主要生產家電產品,2003年有關會計資料如下:(04年)
(1)2003年度利潤總額為200萬元
(2)全年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
(3)“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25萬元,廣告費200萬元
(4)“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稅收罰款1萬元,自行贊助某小學2萬元
(5)“投資收益”中有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從深圳某聯營企業分回利潤17萬元,已知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15%。(注:該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不得從稅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 )
A 60000元
B 90000元
C 160000元
D 250000元
2、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稅收罰款不得在稅前列支
B贊助某小學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
C贊助某小學支出在年應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列支
D贊助某小學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3、下列對投資收益的稅務處理中正確的做法有( )
A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調減納稅所得額
B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C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D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不用補繳企業所得稅
4.可以在稅前列支的廣告費金額為( )
A 400000元 B 160000元 C 1600000元 D 2000000元
5、該企業200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 )
A 653400元 B 818100元 C 792000元 D 894300元
標準答案: C,AD,AC,C,B
解析:1.解析: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500×0.5%+(2000-1500)×0.3%=9萬元
不得扣除的業務招待費:25-9=16萬元
2.解析:各種贊助支出、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均不得稅前扣除
3.解析: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15%小于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33%,因此要補稅。
4.解析:準予抵扣的廣告費:2000×8%=160萬元
不得扣除的廣告費:200-160=40
5.解析:納稅所得=會計利潤+調增項目-調減項目
=200+16+40+1+2-17+17÷(1-15%)-5
=257
應納稅額=257×33%-17÷(1-15%)×15%
=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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