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計電算化基本要求
第一節 會計電算化法規制度
會計電算化相關法規制度有,《會計法》、《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節 會計核算軟件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軟件的基本要求
(一)會計核算軟件設計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劃分會計期間
(三)會計核算軟件中的文字輸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輸出必須采用中文,可以同時提供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對照
(四)會計核算軟件必須提供人員崗位及操作權限設置的功能
(五)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符合GB/T19581-2004《信息技術會計核算軟件數據接口》國家標準的要求
(六)會計核算軟件在設計性能允許使用范圍內,不得出現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機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況
(七)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有在機內會計數據被破壞的情況下,利用現有數據恢復到最近狀態的功能
(八)單位修改、升級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改變會計核算軟件運行環境,應當建立相應的審批手續
(九)會計核算軟件開發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件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件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
二、會計數據輸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一)對初始數據輸入的基本要求
1.輸入會計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數據及有關資料
2.輸入需要在本期進行對賬的未達賬項
3.選擇會計核算方法
4.定義自動轉賬憑證
5.用戶設置
(二)對記賬憑證輸入的基本要求
會計核算軟件必須具備輸入記賬憑證的功能
(三)對記賬憑證的控制功能
1.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編號與已輸入的記賬憑證編號重復的,予以提示并拒絕保存
2.以編號方式輸入會計科目的,自動顯示該代碼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名稱
3.借貸雙方金額不平衡,或沒有輸入金額的,予以提示并拒絕保存
4.有借方會計科目而無貸方會計科目或者有貸方會計科目而無借方會計科目的,予以提示并拒絕保存
5.正在輸入的收款憑證借方科目或付款憑證貸方科目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的,予以提示并拒絕保存
6.會計核算軟件應提供對已經輸入尚未記賬的記賬憑證進行修改和審核的功能
7.對同一張記賬憑證,應當具有權限控制功能
(四)對原始憑證輸入的基本要求
1.在輸入記賬憑證的同時,輸入相應原始憑證
2.在記賬憑證未輸入前,直接輸入原始憑證,由會計軟件自動生成記賬憑證
三、會計數據輸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一)屏幕查詢的基本要求
1.各級會計科目的名稱、編號、年初余額、期初余額、累計發生額、本期發生額和當前余額等項目
2.本期輸入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
3.本期和以前各期的總賬和明細賬
4.往來項目的結算情況
5.本期和以前各期的會計報表
(二)打印輸出的基本要求
1.應當提供打印輸出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日記賬、明細賬、總賬、會計報表的功能
2.在總賬和明細賬的直接記賬依據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總賬可以用總分類賬戶本期發生額、余額對照表替代
3.在保證會計賬簿清晰的條件下,打印輸出的會計賬簿中的表格線條可以適當減少
4.對于業務量較少的賬戶,提供會計賬簿的滿頁打印輸出功能
四、會計數據處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一)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有記賬功能
(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提供自動進行銀行對賬的功能
(三)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提供按照規定的會計期間結賬的功能
(四)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有自動編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的功能
(五)會計軟件應當采取加密存儲、用戶身份驗證等多種手段確保會計數據安全保密,防止對數據的未授權訪問、復制、篡改、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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