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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義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也稱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這是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會計人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做好會計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在持續經營的會計期間,會計工作是不間斷進行的,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而出現的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的現象。在會計人員更換時,如果不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僅會造成賬目不清、財務混亂、財產丟失等,也會給不法分子在經濟上混水摸魚以可乘之機。
第三,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工作責任的一項有效措施。在會計工作交接過程中,按規定要進行認真的賬目核對、財產清點等工作。因此,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不僅有利于加強財務會計管理,同時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
二、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除此之外,會計人員在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也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第一,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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