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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1.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活動中取得的各種收入的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人;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務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等)。
除上述基本的收入項目外,稅法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應稅收入。主要包括:
(1)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人企業的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2)補貼收入。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接受資產捐贈。企業接受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捐贈,應按規定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4)債務重組收益。企業取得的債務重組收益,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商品、產品自用。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生產的商品、產品,應作為收入處理,按規定計算納稅。
(6)試運行收入。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人總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準予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的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合理性等原則,并對一些項目的扣除作了特殊規定。其主要的項目及內容如下:
①工資及相關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的工資扣除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即納稅人的實發工資大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納稅人的實發工資小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實發工資扣除。相關費用是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納稅人的實發工資高于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按計稅工資總額分別以14%、2%和1.5%的比例計算扣除這三項費用;納稅人的實發工資低于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實發工資總額和上述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這三項費用。
②廣告費和宣傳費。除另有規定外,廣告宣傳費的扣除規定是:a.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b.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c.糧食類白酒的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d.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0.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③業務招待費。納稅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l500萬元以下的(含1500萬元),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標準扣除;超過1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不超過該部分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3%標準扣除。
④借款費用。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準扣除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數額以內的部分;納稅人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置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⑤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除另有規定外,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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