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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票據的概念和種類、功能等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狹義)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多選)
(二)票據的法律特征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三)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結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資功能。
(四)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和轉讓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注意: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
一般來說,票據關系的發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據關系一經發生,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
1.分類:(簡答)
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選)
非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多選)
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判斷)
2.定義:(判斷)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4)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5)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7)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票據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責任。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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