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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票據簽章及記載事項
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注: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票據記載事項
分類: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判斷)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判斷)
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多選)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法律效力。
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票據喪失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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