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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會計證考試《會計基礎》核心考點(十)
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后,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一式二份),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不得由出納保管)。
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標記、拆封和抽換。
4、單位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監銷;財政部門的會計檔案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監銷。
5、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正在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會計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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