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原始憑證
本節的內容包括原始憑證的概念、種類、基本內容、基本要求和審核。重要內容是: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和審核。
一、原始憑證的概念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登記會計賬簿的原始依據。
二、原始憑證的種類(注意教材所舉例子)
(1)按照來源不同,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①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如:購買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飛機火車票、銀行收付通知單等
②自制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填制的原始憑證,此類原始憑證僅供單位內部使用。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
(2)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的不同,分為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憑證。
①一次原始憑證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項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它是一次有效的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
②累計原始憑證是指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它是多次有效的原始憑證,即:可多次填寫使用的憑證。如:限額領料單。
③匯總原始憑證是指對一定時期內發生的同類經濟業務的若干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方法匯總以后填制的原始憑證。編制匯總的原始憑證可簡化記賬憑證的編制和賬簿的登記工作。如:發出材料匯總表、工資匯總表。
(3)按照格式的不同,分為通用原始憑證和專用原始憑證。
①通用原始憑證是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例如:全國通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商業零售發票、銀行轉賬的結算憑證等。②專用原始憑證是指由單位內部自行印制的、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工資費用分配表、折舊計算表等。
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原始憑證填制的依據和填制的人員有三種.
以實際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為依據,由經辦業務人員直接填制,如“入庫單”、“出庫單”
以賬簿記錄為依據、由會計人員加工整理計算填制,如各種記賬編制憑證
以若干張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定期匯總填制。
四、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① 記錄要真實:
②內容要完整
③原始憑證的手續要完備,即原始憑證的有關簽章要齊全,以保證其經濟責任。
④書寫清楚、規范:
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
小寫金額用阿拉伯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分位寫“0”
大寫金額一律用正楷或行書書寫。大寫金額前加“人民幣”字樣,并在大寫金額和“人民幣”字樣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寫“整”或“正”字,有分不得寫“整”或“正”字
⑤編號要連續:
原始憑證已預先印定編號,在寫壞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管,不得撕毀。
⑥不得涂改、刮擦、挖補。
注意: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⑦編制要及時
原始憑證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的名稱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4)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5)填制單位簽章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注意:凡是不能證明經濟業務已經完成的文件或證明,如:經濟合同、材料請購單,生產通知單等,都不能作為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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