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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多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簡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與行政處罰區分)
1.責令限期改正。
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
如私設會計賬簿的單位,應當取消私設的會計賬簿,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將在私設的會計賬簿上登記的事項轉移到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進行登記、核算。
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應當將不具備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予以解聘或者轉任其他崗位,并任用具備規定資格條件的人員作會計人員。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兩二)。
3.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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