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移交后的責任: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而在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得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應負的責任。
67、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即對違法者的制裁。(違反法律規范的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所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已構成犯罪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68、行政法規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其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相對人實施的一種行政措施。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69、刑事責任的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20年以下)、無期徒刑(20年以上)和死刑(立即執行、緩期執行)。
附加刑,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對內)。(對外:驅逐出境)
70、“犯罪行為”的特點: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刑事違法性 3)應受《刑法》處罰性
7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跨級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接受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72、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期限改正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屬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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