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會計作為一種管理活動,會計最基本的職能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無論是會計核算還是會計監督,都必須依法進行。
從這種意義上講,所謂會計法律制度就是規范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行為的法律制度,它是由以《會計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準則和制度構成的一個嚴密的法律體系。
一、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法律制度是在人類長期的社會時間和治國理論探索中逐步形成的,會計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現行會計法的制定時間和修訂時間
我國于1985年1月24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198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先后于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O月31日,分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會計法》作了兩次大幅度的修改。
現行有效的《會計法》就是以1999年1O月31日修訂,2000年7月1日實施的。這部法律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核心,具有基礎性的單位。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兩種表述
我們通常所說的會計法律制度,作為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是指以會計法為主體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制度。
在法律上,會計法律制度也就是廣義的會計法,它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三)會計關系
會計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國家在實施會計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
三、我國法律規范的層次----五層次
(一)憲法:根本大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三)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
(四)地方法規:地方國家機關制定
(五)規章:
四、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四個層次)(注意多選)
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會計行政法規 ----國務院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財政部
地方性會計法規 ----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
【例題•單選題】《會計法》的制定者是( )。
A.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C.財政部
D.國務院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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